2004年8月3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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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富豪之子提抗诉请求
各被告人的罪责认定有误 10万元经费的时间认定有误 被告人王伟坚的量刑畸轻 不应剥夺被害人代理人诉讼权利
本报记者 秋菱

  本报讯 读者十分关注的乐清亿万富翁杀害亿万富翁案又有了新动向。昨日,记者从周祖豹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周祖豹的三儿子周建南不服温州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温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在抗诉请求中,周建南共提出了4条请求和理由。
  请求理由一:罪魁祸首应是王伟坚
    被告人的罪责认定有错误,是周建南提出的第一个抗诉理由。温州中院判决认为“杨金富是本案的主谋,组织、指挥并参与杀人”,故认为杨金富在各被告人中罪责最重。而对王伟坚,判决认为是“放任并资助被告人杨金富暴力讨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周建南在抗诉请求中说,王伟坚、屠金安、杨金富三被告人是在2002年11月底密谋杀害其父周祖豹的。虽然是杨金富最先提出来的,但其杀人故意能否最终确定,取决于王伟坚的表态,并由王最终拍板。
    为此,周建南认为,王伟坚是杀人犯罪的决定者和杀人经费的出资者,是本案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最大,其罪责大于实行犯杨金富。
  请求理由二:应当认定为雇凶杀人
    一审法院否定了雇凶杀人一说,其中王伟坚提供给杨金富的10万元经费的时间是在密谋杀人之前还是之后,成了争议的焦点之一。
    温州市中级法院认定,王伟坚提供给杨金富10万元经费的时间“在2002年10月以前”,即三被告密谋杀周祖豹之前。
    周建南在抗诉请求中以王伟坚、杨金富的供述和银行的存款取款凭证和记录为证,认为王伟坚提供经费的时间,是在2002年12月初,即三被告人密谋杀人之后。
    周建南还认为,即使那10万元是杀人密谋之前给的,也不影响王伟坚雇凶杀人事实的成立。因为王伟坚、屠金安已答应事成以后给50万元,其雇凶杀人的事实十分清楚。
  请求理由三:王伟坚应判极刑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金富死刑,王伟坚、屠金安无期徒刑。
    周建南认为一审对王伟坚的量刑畸轻。周说王伟坚雇凶杀人、连害两命,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理应与杨金富一并处以极刑。在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以王伟坚未具体实施犯罪为由从轻判处其无期徒刑,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惩处规定。
  请求理由四:不应剥夺代理人诉讼权利
    周祖豹一案中,被害人一方由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朱嘉宁和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叶连友担任诉讼代理人。
    在抗诉请求的最后,周建南指出,在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中已明确写明,叶连友律师和朱嘉宁律师在该案中均有两个身份,即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但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写明两律师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对被害人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书也没有任何表述。而且,周认为,在案件庭审中,审判长还不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剥夺了他们的诉讼权利。
    昨天,周建南已经正式向温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要求检察院在审查后依法提起抗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